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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州市医保清理“盖章证明” 12项证明事项取消9项

www.fjsen.com 2015-09-08 12:01:49 林娟 来源:东南快报    我来说两句

昨日东南快报记者从福州市医保中心获悉,该中心近日开展“盖章证明”专项清理工作,对现有的12项证明事项予以规范,其中保留3项,取消9项。

据悉,医保中心现保留证明事项只有“在校证明”、“在职人员外派情况证明”、“档案身份证明”等三项。具体为:

“在校证明”为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,其相关身份信息不在学校名单中且不属于福州户口的,应由学校出具在校证明;“在职人员外派情况证明”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申请办理“异地医疗登记”的,应由用人单位在《福州市参保人员长期驻外或异地安置登记申报表》上填报职工外派情况,并予以盖章证明;“档案身份证明”为参保人员申请办理“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确认”或“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确认”,其个人档案中相关材料登记的名字与本人身份证不符的,应由原所在单位出具系同一人的证明。

另外,该中心也明确地取消了“调入证明”、“用人单位信息变更申请报告”、“补转移报告”、“生育未减员报告”、“个人账户继承证明”、“医保待遇手工结算继承证明”、“外伤情况证明”、“未刷卡证明”、“亲属关系证明”等9项证明事项。

也就是说,现在福州市医保参保人员在办理档案调动材料缺失的,不需要原所在单位重新出具调入本单位的证明了,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以档案中的原始材料为准;申请办理“医保个人账户继承”,只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材料,就可以确认其为继承人的,今后也不需再被要求其提供单位或社区出具的盖章证明了;由他人代办居民医保补换卡手续的,今后也只需提供补卡人的户口簿原件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,代办人也无需再提供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。

福州市医保中心要求,各分中心、各科室不得在保留证明事项外,另行私自要求参保人员提供证明材料;如因特殊情况,切实需要参保人员提供相关证明的,须请示中心领导,经批准后方可实行。(记者 林娟)

责任编辑:谢惠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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